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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某与郑某是经朋友的引见后认识的,认识后郑某向何某提出借款,何某同意郑某的借款恳求。2014年4月28日何某从银行取出30000元的现金交给郑某,郑某并在当日出具借条,并写明:“今借何某现金叁万元整,期限一个月,借款人郑某”,郑某在书写借条时误将日期写为4月27日。借款期限届满,何某还不见郑某还款,并且过后郑某绝口不提还款的事情,何某屡次向郑某催要还款都是未果。见此情形,遂到****郑某,请求其出借欠款和利息。并提供证据借条和银行个人业务凭证。
借钱不还怎样要债
经**对何某所提供的证据借条和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的检查,断定该两项证据都是真实合法的,因而予以认定。
最后**判决:郑某应归还向何某借款的本金30000元,并按同期银行**利率支付逾期利息。
依据《中华**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则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,自**人提供借款时生效。”假如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,应遭到法律维护。即便债务人暂时无力归还的,经债权人同意或者****判决,能够由债务人分期归还。有才能归还拒不归还的,由****判决强迫归还。郑某借款到期未能归还,并不断拖欠着,所以何某有权请求郑某归还相应的借款30000元,有理有据,能够得到**的支持。依据《中华**共和国合同法》假如在规则的借款期限内没有还清借款,被借款方是有权请求借款方支付逾期还款利息(按银行同期**利率),这点也会得到**的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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